最近有一則求職經驗,在社群網站上被大家討論。
一位求職者透過一般管道(不是身心障礙者專案)拿到錄取通知後,主動跟人資說「我目前正在留職停薪」(也就是因為身體或心理狀況,暫時離開工作休養),結果公司就不錄用了。
這種時候,大家的反應通常分成兩邊。
「人家都老實講了,公司也太冷血了吧。」
「可是錄取的前提都變了,公司當然要重新評估啊。」
不過,只在這兩種說法裡二選一,實在太粗糙了。
真正該釐清的是這四件事:
- 會影響工作的資訊,到底要跟公司說到什麼程度?
- 「不說謊」和「什麼都主動交代」是同一件事嗎?
- 公司一知道健康狀況,就可以隨便取消錄取嗎?
- 一直把自己說成「做不好工作的人」,除了求職之外,對自己還有什麼影響?
1. 面試不是告解室
先講一個大前提。
誠實當然很重要。
但是,
誠實 ≠ 把自己人生的「錯誤紀錄」全部交出去
求職本質上是在談一份契約。公司最想知道的,是你能不能照計畫勝任這份工作。
例如有下面這些情況:
- 到了預定的到職日沒辦法上班
- 職缺要求全職,但你目前的工作時間有長期限制
- 職缺的核心工作你做不來
- 有跟安全有關的重要限制
- 需要調整工作條件,或需要合理的協助
那麼,把跟工作有關的必要資訊告訴公司,就很有意義。
反過來說,如果情況是:
- 以前請過長假
- 有診斷結果
- 現在可以照計畫上班
- 能和一般人一樣完成職缺的工作
- 不需要任何調整
那麼,光是因為「我這個人比較老實」,就把整份病史主動交出去,到底有沒有必要,就是另一個問題了。
日本的厚生勞動省也說,招募應該以本人的適性與能力為基礎;沒有合理、客觀必要性的健康檢查等,可能造成就業歧視。[1]
也就是說,就制度面來看,也不是「健康資訊越多越公平」。
2. 「不說」和「說謊」之間,還有很大的空間
這是最容易被混在一起的地方。
「沒有全部說出來」和「說假話」不是一回事。
公司問了工作上確實需要知道的問題,你卻給出和事實不符的答案,這可能會出問題。
但是,沒人問的私生活、健康狀況,被你無止境地主動往外加,那是另一種行為。
實際操作時,不要圍繞病名,而是圍繞「對工作有什麼影響」來想,會清楚很多。
反面的例子像這樣:
「我正在留職停薪。有診斷。之前也出過狀況。我自己常常出錯……」
這樣一句接一句,是在不斷替對方增加需要評估的不確定因素。
如果真的有必要說明,下面這種說法的資訊量高得多,因為它直接講到跟工作的接點:
「到職日起我可以正常上班。」
「每週需要固定在這個時段回診一次,希望能配合調整。」
「比起只聽口頭指示,有書面說明的時候,我做得比較穩定。」
招募主管要的不是自傳,而是能讓僱用契約成立的「規格說明書」。
你也不需要在軟體說明文件的第一行寫上「已知問題:人生」,再附上一整份還沒整理的 bug 清單。
3. 公司也不是「聽了你的難處就一定會接住你」的遊戲角色
另一方面,求職者這邊也得面對現實。
公司錄取一個人,要發薪水、安排職位、放進團隊、交付工作。
所以,錄取之後才第一次聽到
「其實我現在還在留職停薪」
公司想再確認
「那到職日可以上班嗎?」
「這次的職缺有沒有限制?」
「錄取時的前提有沒有改變?」
是很自然的。
這時如果期待「我講了實話,公司會看重我的誠實,照樣錄取我」,是有風險的。
人資部門不是來累積道德分數的。
但是,也不能因此就得出
出現了新資訊 = 取消錄取永遠合法
的結論。
依照日本厚生勞動省的整理,如果被認定為錄取通知已讓勞動契約成立,那麼取消錄取時,如果缺乏客觀上合理的理由、也不被社會常識認為妥當,就可能無效。[2]
個案到底有沒有效,要看錄取通知的性質、公司當時知道什麼、本人實際的工作能力、當時的說明內容等等。
所以,光憑社群網站上的幾則貼文,沒辦法斷定「公司絕對沒錯」或「本人絕對是受害者」。
4. 需要協助,也不等於馬上「一般就業不可能」
另一個容易走極端的想法是:
「既然需要協助,就別去一般公司,去福利性質的就業吧。」
就制度面來看,這也沒那麼簡單。
在日本,因身心障礙而在招募、錄用上歧視是被禁止的;本人提出要求後,雇主在不造成過重負擔的範圍內,有義務提供合理的協助。[3]
例如:
- 調整下達指示的方式
- 調整就醫的時間
- 把工作步驟講清楚
- 考慮必要的輔助
這些都可以在一般僱用裡做到。
另一方面,日本的「就勞繼續支援B型」(就労継続支援B型)並不是「稍微需要協助的人的下一份工作」。依厚生勞動省的說明,它的對象是難以在一般事業單位就業的人等,原則上不簽僱用契約,是透過生產活動和工作機會,協助維持與提升能力的福利服務。[4]
所以,不能一句話換算成:
需要協助 → B型
要看的是:職缺的核心工作能不能完成、需要哪些調整、這些調整實不實際。
5. 把「缺點清單」長期掛在公開頁面上的風險
這件事不只跟求職時說什麼有關。
在社群網站上,有時會看到把自己的缺點列得滿滿的個人簡介。
當作自嘲,滿好笑的。
如果目的是找同路人,有時也有用。
但對工作、人際關係和自我認知來說,也有另一種代價。
一篇 2026 年關於成人 ADHD 汙名的系統性回顧指出,自我汙名包括自我貶低式的貼標籤,以及貶低自己的 ADHD;內化的汙名和低自尊、功能受損、生活品質較低有關。[5]
這裡要注意的是,不要把因果說得太滿。
並不是已經證明「寫了自嘲式的簡介,就會變得做不好工作」。
也不能看到某個人的社群帳號,就斷定「這個人有自我汙名」。
即使如此,
一再把自己說成「沒用的人」,還把它固定成公開的自我介紹
至少不能說完全無害。
對外,第三者會把那段話當成本人對自己的評價。
對內,會更容易把失敗歸結成「我這個人的設定」,而不是「這一次發生的事」。
「我犯了錯」「我是會犯錯的人」「我是做不好工作的人」,這三句話並不一樣。
6. 關於「要不要說」的研究,也沒說「全部講出來」或「一定要瞞」
關於在職場揭露心理健康資訊的研究,結論也相當看情境。
2025 年的一篇範圍性回顧整理了 71 項研究:揭露有時會帶來合理的協助、支持和關係改善,但也有人報告了不敢求助、後悔、自我評價下降、遭到歧視對待等不利的結果。[6]
2023 年的一篇系統性回顧同樣指出,在職場要不要揭露,會受到對汙名的擔心、工作環境、支持與協助、本人的身分認同、要跟誰說以及什麼時候說等因素影響。[7]
一項探討 ADHD 當事人工作經驗的質性研究也報告,要不要說出診斷是個「很大的兩難」。[8]
另外,2025 年的一篇系統性回顧顯示,比起「全部揭露」或「完全隱瞞」二選一,依情況有選擇地揭露才是重要的策略。[9]
所以,研究並沒有說:
「誠實的人就該全說」,
也沒有說:
「一定要瞞著」。
它比較接近這個意思:
先想清楚為了什麼、對誰、說哪些資訊、在什麼時候說。
7. 把求職時要不要說的資訊,分成四種
實際操作時,照下面的順序想,會清楚很多。
A. 直接影響到職或職務執行
例:到職日不能上班、核心工作做不來、有跟安全有關的重要限制。
→ 在必要範圍內告訴公司,非常重要。
B. 需要合理的協助
例:工作時間、指示方式、設備等需要調整。
→ 告訴公司讓調整得以成立所需要的資訊。
重點不是整份病史,而是「哪裡有困難、調整什麼之後就能完成」。
C. 是過去的事,不影響現在的工作
→ 主動說明的必要性大幅降低。
不過,這要和「被問到工作上正當的問題時給出不實回答」分開來看。
D. 只是自我貶低、人生失敗的流水帳
→ 對錄取的判斷幾乎沒有用處。
「我一直都比較笨手笨腳」「我真的很沒用」這類話,不會被當成誠實,反而容易變成雜音。
有時等於白白在招募主管腦中的風險評估表上多加一項。
8. 誠實是「把必要的資訊正確交給對方」,不是「公開全部紀錄」
這個話題的結論其實很樸實。
不是把公司當成敵人、什麼都不說。
也不是把公司當成無條件接納自己的地方、什麼都說。
需要的是:
對影響工作的重要事實不說謊;需要調整的時候具體說明;跟工作無關的資訊,不要當成道德義務一樣往上加。
對自己也是一樣,要把
「有診斷」
「請過長假」
「失敗過」
這些事實,和
「所以我是做不好工作的人」
這個自我故事分開。
要交給應徵公司的,不是一份人生的「障礙報告書」。
這份工作,我從什麼時候開始、在什麼條件下、能做到什麼程度。
這才是最重要的規格說明。
參考資料(9筆)
- 厚生労働省「公正な採用選考の基本」 mhlw.go.jp
- 厚生労働省「採用内定者への対応について」 mhlw.go.jp
- 厚生労働省「労働条件・職場環境に関するルール:障害者への差別の禁止と合理的配慮の提供」 mhlw.go.jp
- 厚生労働省「就労継続支援B型」 mhlw.go.jp
- Krishnamoorthy T, Das S, Thomas N. “Stigma in adults with ADHD: a systematic review of types, experiences, and potential implications for quality of life.” Front Psychiatry. 2026 pubmed.ncbi.nlm.nih.gov
- Richard CJ, et al. “Disclosure Impact of Mental Health Conditions in the Workplace: A Scoping Review and a Thematic Analysis.” J Occup Rehabil. 2025 pubmed.ncbi.nlm.nih.gov
- Disclosure of Mental Health Problems or Suicidality at Work: A Systematic Review.” 2023 pubmed.ncbi.nlm.nih.gov
- Stress and work-related mental illness among working adults with ADHD: a qualitative study.” 2022 pubmed.ncbi.nlm.nih.gov
- Gnainsky M, et al. “To disclose or not to disclose: A systematic review of factors associated with disclosure and concealment of mental illnesses.” Clin Psychol Rev. 2025 pubmed.ncbi.nlm.nih.gov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