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整体离职率低,某个部门仍可能接连有人辞职或调动。首先应看的不是全公司的平均值,而是这个部门里“谁在什么时候、在怎样的工作条件下离开”。除了招聘是否匹配,还要核查职责不清、工作只增不减、等待决策、相互矛盾的指示,以及员工求助后受到的对待。
例如,即使全公司年度离职率只有4%,一个小部门三年前的成员,也可能已全部辞职或调到部门之外。这并不矛盾:公司年度离职率与某一批成员三年后仍留在原部门的比例,统计对象和时间跨度都不同。
本文中的4%、三年及各类职场场景,都是用于解释组织机制的假设或一般化示例,并非经过核实的某家企业数据或个人经历调查报告。阅读时,请区分研究揭示的总体关联与本文提出的实际核查建议。
1.“公司离职率4%”与“部门原成员留存率0%”可以同时成立
假设一家公司平均在职人数为500人,一年内有20人离开公司,以这一分母计算,年度离职率就是4%。与此同时,如果某部门在一个时间点有4名成员,三年后这4人全部离开该部门,只剩后来补充的人员,那么原来4人的部门内留存率就是0%。后一个数字不能叫作“年度离职率100%”。内部调动通常也不计入离开公司的离职人数。
人数没有减少,经验却可能已经流失。比较数字前,应先统一统计期间、分母以及辞职和调动的定义。部门重组、业务结束、有计划的轮岗,以及本人希望的晋升或调动,也会造成成员更替。因此,仅凭人员更替就认定“这个职场出了问题”,同样过于草率。
可按部门、直属主管、用工形式、应届招聘或社会招聘、任职时长、负责业务和交接负担等维度核查。分别查看入职后3个月、6个月、1年、2年和3年的留任情况,有助于区分入职初期适应问题与熟悉业务后的离开。按年龄等进一步细分,应限于确有必要、且不会因样本太小而识别个人的情况。
辞职、调出部门、较长期休假、长期缺勤、调动意愿和咨询件数,应分别记录。同一个人可能先咨询,再休假,最后辞职;把这些直接相加成一个“流失率”,就会重复计算。如果确实需要综合指标,必须说明统计期间、统计人群、去重方法和“流失”的定义。不能把咨询本身当作员工要离职或“员工有问题”的标记。
2.为什么不断补人,部门积累的经验却越来越少
小部门接连有人离开时,日常业务、积压事项、交接和新人培训,很容易集中到留下的熟练员工身上。即使补齐了空缺,新人独立承担同样的工作之前,仍需要支持。只看招进来多少人,就会忽略这段过渡期的负担。
流失的不只是操作步骤,还包括过去为什么作出某个决定、联系其他部门的路径、实际截止时间、例外的处理方法、以前失败过的做法,以及尽早识别问题事项的经验。如果连解释模糊指示都由一个人承担,可能直到他离开后,大家才发现:“原来这个人本身就承担了整套工作机制。”
例如,部门增员后多人离开,剩下的一名熟练员工负责培训所有新人,后来他也调走。人数虽然恢复了,部门里却只剩入职不久的人。遇到这种循环,招聘应与明确工作要求、完善记录、重新分配负担同步进行。不能忽视“招得到新人,却留不住已经成长起来的人”这一现象。
3.有经验的新员工,也需要了解这家公司特有的工作规则
有工作经验,不代表知道新公司的审批人、负责部门、例外处理规则,或口头指示与书面文件谁优先。只说“你有经验,应该会做”,可能等于要求员工用一般职业经验,补齐公司尚未明确的内部规则。
至少应说明:
- 负责哪些事项,哪些不属于职责范围
- 工作目的、优先级、完成标准和实际截止时间
- 可以自行决定的范围,以及需要审批的范围
- 提问对象、备用咨询渠道和最终决策者
-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边界,以及出现例外时的处理方法
- 定期确认的机会,以及接到新工作时需要减少哪些原有任务
Bauer等人的元分析将角色清晰度、自我效能感和被周围人接纳的感受,归纳为理解新人适应的重要因素,并研究了它们与工作满意度、组织承诺、留任意愿及离职等结果的关联。[1] 日本劳动政策研究·研修机构的调查,也考察了周围人的支持、新员工接纳措施与社招员工的组织适应、留任意愿之间的关系。[2] 这些研究并不保证,只要引入某一项措施,就能阻止离职。
熟悉业务的骨干更容易发现重复录入、审批后的返工、无人负责的工作,以及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指标。如果员工离职前越来越常提出这些问题,先核查问题本身,再判断他是不是“熟悉以后态度变差了”。有经验的员工离开有多种原因,不能把离开的人一概视为优秀,也不能把留下的人一概视为顺从。
4.是否一直靠最先发现问题的人,补齐没有明确要求的工作
真正动手之前,也有不少工作:确认目的、寻找资料、找出相关人员、协调截止时间、判断例外等。如果本应由管理层决定的条件仍不明确,执行者就同时承担了具体操作和工作设计。
例如,只要求“做一份培训材料”,却没有说明培训对象、内容范围、必备项目、资料基准日、成品形式和审批人,员工开始制作后仍会不断确认。再叠加管理台账、招聘措施、标准作业文件、活动策划和日常咨询,实际负担就远不止最终看得见的几份材料。
责任心强的人每次都把缺口补上,可能让工作按时完成,却不意味着流程已经修好。如果公司因此认定“现在这套方式运转正常”,就会继续依赖同一个人的协调和记忆。应记录这些补缺工作所用的时间,并明确下一次由谁决定什么。
增加工作时,也要决定停止什么、推迟什么、重新分给谁,以及哪些期限需要协商。调整质量或范围时,仍须遵守法律、安全要求和必要的质量标准。如果一切都要保留,只说“想办法提高效率”,可能只是把确定优先级的责任重新推给了执行者。
5.“交给你负责”与“只把结果责任交给你”有什么区别
真正的授权,不仅要说清预期成果,也要共享可用资源、自主决策范围和需要咨询的条件。让执行者自己设计方法,本身并没有问题;关键是根据工作性质与经验,合理配置自主权和支持。
问题在于,主管预先固定结论,不允许异议或调整期限,却不给必要资源和判断标准,只把实现方法及失败后的解释交给员工。如果员工说明了问题,方针仍不变,之后又被另一套标准否定,员工承担的责任就没有相应的决定权。
面对“自己想办法”,可以区分提出方案的责任与确定前提的责任。例如:“具体方法我可以拟方案,但希望先确认预算上限、必备条件、现有工作的优先级,以及最终审批人。”这能把讨论从单纯反对,转为明确执行所需的条件。
6.把公司活动换算成“节省多少工时”之前,先明确要测什么
假设公司举办运动会或交流活动,事后要求负责人“证明这能减少多少小时的工作”。用数字评估本身没有问题;但若活动的目的是促进交流,却没有依据地给它套上节省工时的数字,评估就可能变成制作便于汇报的数据。
首先应确认:
- 想解决什么问题:增加交流、让人更容易求助,还是改善跨部门协作
- 出现怎样的变化,才算更接近目标
- 活动前后能在什么时间、以相同条件测量哪些事项
- 怎样处理业务旺季、人数变化、其他改善措施等因素的影响
- 怎样记录筹备、参加和调查本身所需的时间与成本
如果目的是让跨部门咨询更方便,可以了解员工对此的感受,以及实际联络机会是否增加。但参加者满意,与业务时间缩短,是两件不同的事。即使前后数字变化了,若比较条件不一致,也不能把变化全部归因于活动。没有合适的比较对象时,应明确说明观察结果,以及因果推断的局限。
合理的顺序是“问题、目的、预期变化、指标、测量方法、比较”。不要倒过来,先确定“想在报告里放的数字”,再找现有活动,最后补出让数字成立的计算。管理者也应允许报告保留无法测量的部分和不确定的估计。
如果日常的威压、过量工作和频繁打断集中在少数人身上的问题没有解决,单靠活动无法弥补。交流活动可以有价值,但应避免参加和筹备成为额外负担,并与日常工作条件的改善一起考虑。
7.遇到矛盾指示,可以分四类核查
“要主动,但不许擅自决定”“不懂就问,但这种事你怎么还不知道”“快点推进,但所有事情都要先确认”。日常语言有时把这种处境叫作“双重束缚”(double bind),但不能仅凭这个词作心理学诊断或法律认定。实际改进时,把问题分开更有帮助。
第一类是“角色冲突”,即同时收到无法兼容的期待。例如要求改善,却不许偏离先例;要求协调相关人员,却禁止向其他部门确认。不过,如果已经一致、清楚地说明“权限内自主决定,权限外先确认”,就未必存在矛盾。
第二类是“角色模糊”,即不知道工作目的、职责范围、完成标准、优先级或评价标准。研究长期考察角色冲突、角色模糊与工作态度、负担等因素的关联。[3] Tubre和Collins的元分析发现,角色模糊与工作绩效存在负相关,而角色冲突与绩效的关联很小,不能把两者说成同样的结果。[4]
第三类是要求很高、自主决策空间却很小。Karasek的工作要求—决策自主权模型,是理解这种组合与心理负担关系的一种框架。[5] 如果期限、方法和工作量都不能改变,决策者又不答复,问题就不只是“忙”。但这个模型不能单独用于认定某个人的疾病或离职原因。
第四类是业务反馈夹杂人格否定、侮辱或威压。关于辱虐性监督行为的研究,考察了这类行为与工作不满、耗竭、离职意愿等的关联。[6] 研究概念与法律上的职场骚扰认定仍是两回事。既不能说所有严格批评都属于此类行为,也不能断言持续施压一定产生某种结果,应核查具体行为及其背景。
8.员工开始频繁确认,不要立即归结为“缺乏主动性”
一个曾经主动提改善方案、提前准备材料、用VBA等工具提高效率,并把培训整理成视频、脚本和操作手册的人,也可能逐渐变得事事要求审批。在把这种变化归因于本人意愿之前,应先看看他过去主动行动后得到了怎样的回应。
自行决定,被说“擅自推进”;事先提问,被要求“自己想”;协调相关人员,被说“把事情搞大”;提交材料后,又出现新条件。这样的经历反复发生时,保留记录、增加确认、把决策交回审批人,都可能有其原因。
在邮件中加入必要的相关人员、记录已批准的内容、把职责外的请求转回主管部门,不一定是在拒绝工作。这些时间可能是为了避免事后返工。当然,也可能存在能力或信息不足,因此应同时听取本人的说明,并查看真实工作流程。
改善不能只靠一句“再勇敢主动一点”。应稳定员工可以自行决定的范围,具体回答问题;对审批后的变更,说明原因并同步调整期限。
9.如果工作一到主管那里就停住,应测量等待决策的时间
同一名员工向制度主管部门确认事实后,工作很快就能推进;向直属主管咨询时,同一事项却长时间停滞。这种差异,可以成为检查信息和审批路径的线索。
但仅凭改换路径后工作推进,不能证明主管就是唯一原因。不同路径可能涉及不同的专业知识、事项难度、权限、待办数量或风险核查要求。比较时,应记录请求内容、必要信息备齐的时间、答复用时和退回理由。
把一项工作的时间拆成“执行者实际操作”“等待主管决策”“等待相关部门确认”,有助于避免把临近截止时的延误全部归咎于一个人的工作方式。如果事项停在决策环节好几天,最后才被要求“今天之内完成”,就应把等待时间纳入期限调整。
改变事实核查对象时,也必须遵守正式审批和信息管理规则。向主管部门确认事实,与跳过必要审批直接执行,并不是同一件事。最好预先明确正常咨询路径,以及迟迟得不到答复时的替代路径。
10.即使敢于明确反对,也未必能改变处境
另一种情况是,员工已经明确反对,也指出了具体问题,方针仍然不变,主管只要求他想出实现办法。此时,仅用“他不敢说想说的话”解释困境,并不充分。应查看意见究竟如何进入决策过程。
不采纳反对方案,本身不一定不当。重要的是,能否说明未采纳的理由、剩余风险由谁承担,以及落实决定需要哪些条件。如果解释责任最后只回到执行者身上,他却无权改变方针,负担就仍然存在。
离职原因也不一定只有一个。家庭、职业发展、待遇、通勤和职场经历都可能叠加。不应因为公司记录写着“个人原因”,就自行认定员工另有真实想法;可以在本人愿意谈的范围内,询问工作因素。也不能仅凭表情或笑容变少,推断其已经耗竭或想要离职。
11.不要把“好管理”误当成“有协作精神”
倾听与合作是工作所需的能力。但如果高评价主要取决于不拒绝模糊请求、总是表示赞同、替主管安抚情绪,员工就很难提出业务上的不同意见。应检查是否把过多的情绪照料责任加在某个人身上,而不是把这种期待与性别挂钩。
熟悉工作的人开始问“目的是什么”“这些工作能按期完成吗”“谁来决定”,不应立即被认定为协作精神下降。有些问题,恰恰是在理解职责之后才有能力指出。
Schneider的ASA模型,通过人被组织吸引、被选择、再离开的过程,解释组织人员构成的形成。[7] 它不能证明某个主管只留下顺从的人。不过,如果提改善意见的人反复受到不利对待,这足以成为检查评价和留任机制的线索,而不只是继续调整招聘。也要避免把所有留下的人都当作“没有发现问题的人”。
12.业务咨询是否被转移成对人格或适任性的评判
员工提出“这条指示与之前的审批相矛盾”或“目前的人数很难赶上期限”,得到的回应却只有“太娇气”“都这个年纪了”“你不适合这份工作”,原来的业务问题就没有解决。
即使确实需要对能力或成果作反馈,也应明确指出相关行为、要求达到的标准、可以提供的支持,以及怎样确认改善。应把这类反馈与对整个人的否定、当众侮辱、因其咨询而施压区分开。
日本对职场权力骚扰的判断包含三个要素:以优势关系为背景,超出业务上必要且合理的范围,并损害工作环境。适当的工作指示和指导不属于这一范畴;精神攻击、过度要求等则列为典型情形。[8] 不能仅凭本文认定个别行为,也不能把日本制度直接当成其他国家的法律标准。
不要把员工不再发言视为“问题已经消失”。他可能担心咨询带来不利后果,也可能只是有其他原因。需要通过安全的访谈加以核实。
13.向直属主管以外的人求助,并不反常
如果咨询对象掌握日常任务分配和绩效评价,员工可能很难直接开口。尤其当所咨询的内容就是这名主管的行为时,选择人力资源部门、内部咨询窗口或更高层管理者,有合理原因。
日本厚生劳动省的资料要求雇主开展方针宣传、建立咨询体制、迅速而准确地核实事实、适当处理、预防再次发生、保护隐私,并明确告知不得因咨询等行为而给予不利待遇。[8] 这并不是只允许员工向直属主管反映的制度。不过,也不能保证只要使用咨询窗口,就一定得到期望的结果,或始终完全匿名。
咨询前,可以先确认谁会查看记录、信息共享到什么范围、调查需要说明哪些内容,以及如何实施临时保护。如果不放心直属汇报路径,可考虑内部规章规定的其他窗口,或当地适当的外部咨询服务。
记录时,应分别写下时间、地点、实际用语和指示、前后经过、自己的应对、对工作的影响及期望的处理。身心影响也只记录必要内容,限制查看人员。推测应明确标成推测,避免带走无关的他人个人信息或公司秘密。
14.通过调动保护员工,与改善原部门,是两项不同的工作
调动可以改变接触关系或评价者,有时能保护员工,帮助其继续在公司工作。但应核实本人意愿、新角色和条件,以及是否存在不利影响。不能认为只要调动就会恢复,也不能认定把咨询者调走永远是正确答案。
如果公司只完成调动,却保留原来的职责定义、工作量和管理行为,下一名员工可能继续承受同样的负担。个人保护与调查可能导致问题的条件,应同步进行。
原部门仍需核查辞职、调动、缺勤是否集中发生,指示是否频繁变化,审批后是否反复退回,决策等待多久,有无针对人格的评价,以及咨询后的对待。应分别听取双方、核实事实,并跟进补入新人后是否重复发生。不能把提出问题的人调走,就算作“解决问题”的成绩。
15.一个人离职,为什么会增加下一轮负担
离职留下的不只是空缺岗位,还有积压事项、咨询、新人培训、工作交接、过去决策的解释,以及跨部门协调。留下的人同时承担日常工作和新人培养,用于标准化与改善的时间就可能减少,工作也更加依赖个人。
有人得知同事正在求职,也会重新思考自己的工作选择。Felps等人的研究考察了同事与职场的联系、求职行为和本人主动离职之间的关联。[9] 所谓“离职传染”,不意味着大家必定跟着辞职,更不意味着离职者应负责任。共同的工作条件也需要纳入考虑。
Park和Shaw的元分析发现,群体层面的离职率与组织成果总体呈负相关。[10] 但关联强弱随情境变化,不能据此认定所有离职都有害,或只有离职导致成果下降。重要的是减少留下者的负担,为交接和招聘后的支持投入资源,而不是限制任何人的离职自由。
16.评价主管,应看工作能否推进,而不只是看起来多忙
Lazear、Shaw和Stanton的《The Value of Bosses》使用一家企业技术服务岗位的数据,研究不同主管与生产率差异的关系。研究估计,从处于后10%的主管换成前10%的主管,对应的团队总产出差异,大于给一个9人团队增加1名平均水平员工的效果;研究也报告,在更好主管手下工作的员工较不容易离职。[11]
这不保证任何公司更换主管都会获得同样效果,也不能作为对某个人的确定评价。阅读时,应考虑研究涉及的岗位、企业和测量方法。即便如此,它仍提醒我们,不应只把主管当作传话人,而要检查其是否为团队推进工作创造了条件。
及时作出决定、明确优先级、减少过量工作、划清职责与跨部门边界、让员工能安全提出问题、培养接班人,都应与短期成果一起考察。只问“这个人看起来忙不忙”,衡量不了管理价值。
17.检查部门情况,应结合五类记录
人员流动与留任
分别记录辞职、实际调动、调动意愿、较长期休假或长期缺勤,以及不同入职批次的留存情况。按部门和主管查看时,也要区分组织重组及本人希望的调动。同时列出件数、比例、统计期间和分母,避免过度解读小部门里单个事件带来的波动。
留下的工作与流失的知识
除了离职人数,还应确认培训和交接所需时间、核心工作是否集中于少数人、补位需要多久,以及操作步骤和决策理由是否留有记录。前提是,这些资料不能成为把人分成“有价值的离职者”和“其他人”的依据。
工作定义与变更
记录负责者不明、完成标准不明、重复录入、只有口头指示、审批后变更,以及被其他部门退回的事项。增加工作时是否同时决定了停止、推迟或重新分配,有助于判断负担调整是否真正发生。
作出决定所需的时间
查看从请求决策到答复的时间、等待审批的事项数、退回理由,以及未决事项的负责人和期限。会议长度和决定数量可作为线索,但也应考虑事项难度和必要核查,避免为了增加决定数量而草率决策。
咨询是否安全,以及改善后的变化
确认员工是否觉得提出问题不会遭受不利对待,能否就工作提出异议,能否使用直属主管以外的渠道,以及咨询后是否出现报复或其他不利后果。咨询量增加,既可能说明问题增加,也可能说明大家更信任窗口。零咨询不能直接视为好结果。
这些记录不是用于监视或寻找“罪魁祸首”的名单。应限制访问权限,只收集必要信息,并避免从小群体的回答识别个人。如果只严厉考核主管的数字,也可能激励其压制咨询或调动。因此,应结合数字、访谈和业务记录判断。
18.公司应按负担、条件、决策、咨询的顺序改善
首先,考虑如何保护正面临过量工作或威压的人,并盘点正在执行的任务。新增工作时,同时决定中止、延期、重新分配、调整范围或协商期限。如果什么都不能减,上级就需要承担这一判断,并落实所需资源。
接着,用简短书面说明明确任务条件:目的、交付物、必备与可选条件、期限、优先级、职责范围、执行者可自行决定的范围、中途确认节点、最终决策者,以及例外时的责任人。不必把所有事情都写成详尽手册,但不能留下“谁也不负责决定”的部分。
管理者也应有答复期限。普通事项几个工作日内、紧急事项几小时内,应根据业务共同确定;同时明确无法判断时如何通知、如何转交备用决策者,以及等待答复时如何调整截止日期。不能把“没有回复”擅自当成“已经批准”。
评价管理者时,除了短期成果,还应纳入指示的一致性、工作削减、新员工支持、交接、对下属意见的回应和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。应保护员工的选择和安全,避免为了提高留任率而阻碍调动或辞职。
咨询人员的职责不是评判来访者的年龄、性格或是否能吃苦,而是核查时间线、事实、工作影响、本人意愿和临时保护需求,分别访谈相关人员,并说明共享范围和防报复措施。未经必要调查,不应先认定主管一定正确或咨询者一定有错。
最后,核实改善是否持续。例如,可以在3个月和6个月后复查指示变更、决策等待、工作负担和咨询后的对待。这只是实际可用的检查时间示例,并非研究确定的通用周期。比起举办多少场活动或培训,更重要的是日常行为是否改变。
19.个人能做的是明确工作条件,增加安全的选择
组织结构问题,不能仅靠一个人的表达技巧或忍耐解决。在安全可行的范围内,可以把模糊要求转成具体问题,例如:“开始前,请先确认对象范围、资料基准日、提交日期、必备项目和最终决策者。”
已获批准的内容,应保留为日后可核对的记录。例如:“我会以前次批准的内容为基础推进。如需变更,希望确认变更点、理由和对期限的影响。”记录不能提供绝对保护,但有助于核实双方理解哪里不同。
面对新增工作,可以说:“在目前的A和B之外再增加这项,会影响C的截止时间。请确认优先做哪项、推迟哪项。”不必先无条件承诺“可以完成”,再把所有工作自己扛下来。
销售电话、其他部门的包裹、负责者不明的来访、设备咨询、尚未整理的会议事项等,应确认接待窗口与主管部门。紧急安全问题不能放任不管,但应把当下处置与长期负责者分开。目的是避免个人出于善意接下的工作,长期变成没有正式负责人的固定职责。
记录事实时,应区分实际发言和指示、自己的确认和替代方案及提交内容、延误与返工等影响、对他人意图的推测,以及自己的感受。不要把推测写成事实;必要材料应按规则安全保存。本文并不把秘密录音或把内部资料带出公司视为理所当然的手段。
比起当场争出输赢,有时更适合用书面明确争议点、仅向必要人员共享信息、使用其他咨询渠道,或考虑调动与转职。如果担心直接交谈有危险或招致报复,应先考虑可信的咨询窗口,而不是优先正面对抗。什么方式安全且合适,取决于所在单位、当地制度及个人情况。
20.增加招聘之前,先核查是否存在重复的循环
值得警惕的循环是:熟练员工补齐未定义的工作,公司把这种额外补偿当作正常运转,继续增加任务;员工指出问题,条件仍不改变;确认变多,又被说成态度有问题;等人调走或辞职,再用新人填补空缺。原有条件不变,下一位员工也可能承担同样负担。
但这只是需要调查验证的假设。薪酬、工作时间、业务变化、通勤、个人意愿,以及主管自身的负担或权限不足,都应一并考虑。即使多人反映相同问题,也不能跳过个别事实核查和对反面证据的检验。
招聘可能必不可少,但补人不能成为唯一答案。尊重离职者的说明,让留下的人能够安全表达意见,并改变使工作得以完成的条件,是思考如何减少下一轮流失的起点。
结论:与其只看低离职率,更应看熟悉工作后能否继续做下去
全公司离职率只有4%,特定部门仍可能不断流失经验。反过来,也不能仅凭更替频繁,就认定主管或职场有问题。应统一期间与分母,结合人员流动、工作定义、决策等待、负担及咨询后的处理进行核查。
员工开始增加确认、回避自行判断时,不要停在“主动性不足”的评价上。应具体检查:是否自行行动会被否定,提问会被责备,审批迟迟不回复,最后却只要求员工承担结果责任?核查这些条件,比猜测个人性格更有助于改善。
招进人来,与让人熟悉工作后仍愿意并能够留下,是两回事。需要的不是把数字做得好看,而是该决策的人及时决策,该减少的工作真正减少,求助者受到保护,同样的问题不再一遍遍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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